公职人员5万原始股获利500万!上市公司吉峰科技陷“原始股”风波

元描述: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低价购买上市公司原始股,获利500万,涉事公司疑似吉峰科技,引发市场关注。吉峰科技原始股认购规则是否合理?保荐机构是否尽责?本文将深入分析事件,揭示“空手套白狼”型受贿背后的真相。

引言: 一桩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低价购买上市公司原始股,最终获利500万的案件,将目光聚焦到创业板上市公司吉峰科技。事件中涉事公司的诸多细节与吉峰科技高度吻合,引发市场对于上市公司原始股认购规则以及保荐机构尽责义务的质疑。本文将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探讨“原始股”风波背后的真相。

吉峰科技原始股认购规则引发争议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三堂会审 | 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所获升值如何定性》,曝光了一起公职人员兰显发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获利500万的案件。该案件中涉及的上市公司与吉峰科技在上市时间、业务、间接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方面均存在高度相似性,引发了市场对吉峰科技的关注。

案件回顾:

兰显发,曾任重庆市梁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2006年至2017年,兰显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10余万元。其中,2006年,甲公司控股的乙公司成立,乙公司总经理赖某请托兰显发为公司扩大农机产品市场、获取农机购置补贴提供帮助。2007年,甲公司筹备上市,为感谢兰显发并希望继续获得关照,向其开放原始股认购权,并承诺上市后该原始股会有大幅增值。最终,兰显发以其妻子高某某名义出资5万元认购甲公司原始股5万股。

2009年10月,甲公司上市。上市后,甲公司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增股,使得高某某名下持有的股份增至21.75万股。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兰显发在原始股禁售期满后,出售股份共计18.25万股,获利507万余元。

吉峰科技和甲公司高度相似

通过对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的描述,我们发现甲公司与吉峰科技存在以下高度相似之处:

  • 上市时间: 甲公司于2009年10月上市,而吉峰科技于2009年10月30日登陆创业板,上市时间几乎一致。
  • 主营业务: 甲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农机,于2006年在重庆设立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姓赖。吉峰科技的间接控股子公司梁平吉峰成立于2006年12月28日,主营业务为农机、汽车销售、服务,总经理为赖寒。
  • 原始股认购: 兰显发其妻高某某于2008年2月以5万元认购甲公司原始股5万股。吉峰科技于2008年2月24日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增资1297.3万股,其中新增股东50名,认购股份1050.67万股,每股认购价格1元。新增股东中,高传蓉认购股份恰好为5万股。
  • 股本转增: 甲公司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增股,使得高某某名下持有的股份从5万股增至21.75万股。吉峰科技在上市后也多次进行股本转增,高传蓉所持股份也随之增加。

“空手套白狼”型受贿背后的真相

兰显发利用职务便利,以5万元低价购买原始股,最终获利500万,这起案件无疑暴露了“空手套白狼”型受贿的典型特征。

  • 职权与认购机会关联: 兰显发获得的认购机会与其职务具有直接关联性。甲公司正是基于兰显发公职人员的身份以及此前对乙公司的关照,才向其开放原始股认购权。
  • 预期利益勾兑: 甲公司和兰显发对原始股预期利益有明确的认知,双方将该原始股上市后的升值收益作为权钱交易的标的。
  • 市场投资行为的伪装: 兰显发认购甲公司5万股原始股并非正常的市场投资行为,而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非法利益。

吉峰科技和保荐机构的责任

对于吉峰科技而言,其招股书未披露高传蓉所持股份的真实背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 原始股认购规则的合理性: 吉峰科技向高传蓉开放原始股认购权的依据是什么?认购规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吉峰科技是否对公司内部人员参与原始股认购制定了严格的制度和流程,以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作为吉峰科技的保荐机构,宏源证券(后与申银万国合并为申万宏源)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审核义务?

  • 尽职调查的深度: 宏源证券是否对高传蓉的背景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并核实了其认购原始股的真实性?
  •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宏源证券是否对高传蓉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警钟长鸣:警惕“原始股”背后的风险

兰显发案件再次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警惕“原始股”背后的风险。

  • **“原始股”并非“免费午餐”: ** “原始股”并非“免费午餐”,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投资者在认购“原始股”时,应谨慎评估其真实性和风险,避免成为“空手套白狼”的受害者。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投资者应注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关注公司公告,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
  • 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原始股认购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

常见问题解答

**Q: ** 为什么说兰显发案件与吉峰科技高度相似?

**A: ** 兰显发案件中涉及的上市公司与吉峰科技在上市时间、业务、间接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方面均存在高度相似性,并且高某某认購股份及增股的数量、时间等信息也几乎完全一致。

**Q: ** 吉峰科技在原始股认购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A: ** 吉峰科技招股书未披露高传蓉所持股份的真实背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是否对内部人员参与原始股认购制定了严格的制度和流程?

**Q: ** 保荐机构宏源证券在吉峰科技IPO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A: ** 宏源证券是否对高传蓉的背景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并核实了其认购原始股的真实性?是否对高传蓉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Q: ** 投资者在认购“原始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A: ** 投资者应谨慎评估“原始股”的真实性和风险,注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关注公司公告,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

**Q: ** 如何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A: **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原始股认购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

结论

兰显发案件再次警示我们,上市公司原始股认购规则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也应理智投资,警惕“原始股”背后的风险,避免成为“空手套白狼”的受害者。只有共同努力,才能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